鉴于县人民检察院有证据证明县人大代表李双武涉嫌职务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5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2条、48条的规定,经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决定许可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双武采取强制措施,并暂停其县十六届人大代表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