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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许可对县十六届人大代表李双武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暂停其县人大代表职务的决定
(2014年11月25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日期:2014/11/27  文章来源:教科工委  阅读次数: 次  [ 关 闭 ]
 

鉴于县人民检察院有证据证明县人大代表李双武涉嫌职务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5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2条、48条的规定,经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决定许可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双武采取强制措施,并暂停其县十六届人大代表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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