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2日,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政府《关于全县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情况的报告》,针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会议提出以下审议意见:
一、进一步优化控规指标。编制《芜湖县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确定的指标应不低于《芜湖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规定的标准。考虑到建设宜居宜业城市的需要和撤县建区的可能,《芜湖县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中的容积率、建筑间距、建筑高度、配套设施、绿地率、停车位等主要指标应高于《芜湖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规定的标准。
二、进一步完善专项规划。要以打造芜湖市新城区为目标, 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提升规划档次,提高城市品味,做深做细县城绿化、上下水、建筑立面色彩、消防、通信等专项规划。结合青弋江水环境、县城防洪和乌凤滩特点,高起点、高标准规划沿江景观公园,分期逐年实施,打造集县城防洪、园林景观、休闲健身为一体的开放式公园。
三、进一步创新工作方式。举行听证会,听取群众意见,编制县城如体育场等重点地块修建性详规,建立和完善重点地块先编制修建性详规后出让土地的工作方法。
四、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发挥市容综合执法作用,加强执法人员学习培训,保持巡查拆违高压态势,严厉查处住宅商用等擅自改变规划用途行为。建立规划实施的责任追究机制,严肃查处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责任人。
五、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定期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城乡规划实施情况,主动向县人大常委会报送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备案。对法定程序批准的城乡规划不得随意调整,对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重大规划必须按法定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