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30日芜湖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任命:
黄腊梅同志为芜湖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立案庭庭长;
刘磊同志为芜胡县人民法院陶辛法庭庭长;
沈军同志为芜湖县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庭长;
李金保同志为芜湖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芮庆云同志为芜湖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徐忠同志为芜湖县人民法院六郎法庭副庭长;
徐旭征同志为芜湖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强云同志为芜湖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
陶静波同志为芜湖县人民法院审判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决定免去:
滕永龙同志芜湖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职务;
张先东同志芜湖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职务;
张道辉同志芜湖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职务;
赵阿梅同志芜湖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职务;
黄腊梅同志芜湖县人民法院六郎法庭庭长职务;
卢勇同志芜湖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胡海珍同志芜湖县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芮庆云同志芜湖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职务;
徐忠同志芜湖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李金保同志芜湖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徐旭征同志芜湖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芜湖县人大常委会
2018年6月20日